
内容提要
如果只把日本鬼怒川温泉看作一个有着停业旅馆的旅游目的地,就容易忽略它更值得研究的一面:资产形成与需求变化之间存在时间差。旅游繁荣时期,大型酒店和配套设施按照当时的团体客流、经营方式和扩张预期建造;若干年后,游客的出行方式和消费偏好发生变化,原来的建筑规模与运营结构却难以随之迅速调整。仍有使用价值的设施需要升级,低效资产需要转换用途或退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仍须维持。上一轮繁荣已经结束,资产的维护和处置责任却不会自行消失。
由这一观察转向中国城市更新,并不是要将两国不同的债务制度简单类比,而是寻找一种共同的经济约束:基础设施的建设支出集中发生,使用收益与维护责任却跨越更长的时间。 中国在1998年后、尤其2008年后形成了规模庞大的交通、市政和公共服务资产。随着这些设施逐渐进入更新阶段,地方政府面对的不仅是工程技术问题,还包括人口与产业需求的分化、房地产及土地相关收入调整、既有债务负担和融资平台转型等现实条件。过去强调增量扩张的投资逻辑,未必适合直接用于存量资产的再次投入。
因此,本文不以“旧设施即将集中报废”或“城投债风险必然上升”作为预设结论,而是提出一条可检验的分析链条:首先判断现有设施是否仍有公共必要性和实际需求,其次识别维护、改造、整合与退出的不同成本,再依据法律、合同和预算确定出资责任,最后观察尚未覆盖的现金支出是否会影响城投企业的偿债能力。化债可以改善历史债务的期限和利息结构,却不能代替对存量资产未来支出的安排。 这也是本文从鬼怒川逐步讨论到中国城市更新、地方债务政策和城投债信用的主线。
一、鬼怒川:一个旅游地区如何面对上一轮繁荣留下的资产
1.1 繁荣留下的不只是酒店,也是一种难以迅速调整的供给结构
鬼怒川温泉位于日本栃木县日光市的鬼怒川上游河谷,是东京首都圈周边具有代表性的温泉旅游目的地。当地温泉利用可追溯至江户时代,早期主要承担疗养功能。进入近代后,随着铁路交通改善,其游客来源和旅游功能逐步拓展。日光市资料记载,1927年当地正式使用“鬼怒川温泉”名称;1929年东武铁路日光线开通以后,沿河谷的大型旅馆和温泉酒店陆续兴建。交通可达性的提升,为温泉资源转化为规模化住宿需求提供了基础条件。[1][2]
战后日本经济增长及大众旅游普及,进一步改变了当地住宿市场的需求结构。尤其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由企业组织的员工旅行、慰劳旅行,以及旅行社承接的集体观光活动,构成温泉旅游地较为重要的客源。此类旅行通常实行统一的交通、住宿和餐饮安排,游客集中抵达,酒店能够通过团体预订较早锁定一定规模的客房需求。对距离东京较近、具备铁路接驳条件的鬼怒川而言,这一组织化旅游方式有利于扩大稳定客源,并为大型住宿设施提供较高的潜在利用率。
与需求端的组织方式相对应,鬼怒川逐渐形成以大规模客房、宴会厅、公共浴场和集中餐饮设施为主要特征的酒店供给体系。对于主要面向企业团体和旅行社渠道的经营者而言,提高单体酒店接待能力,可以在一定客流规模下分摊运营管理、设备维护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固定成本,具有相应的规模经济基础。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随着旅游需求和经营预期增长,部分旅馆进一步扩建。但这类投资的经济性以持续的团体客源和较高设施利用率为前提,其收益对客流规模、旅行社渠道和旅游消费方式的变化也更为敏感。
这一以团体旅游为主要支撑的经营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起逐步面临调整压力。日本泡沫经济在90年代初开始破裂,但其对温泉旅游市场的影响并非即时显现。根据引用原藤原町历年统计的研究报告,1993年鬼怒川温泉住宿人数约313.7万人次,川治温泉约27.7万人次,两地合计约341.4万人次,达到当时的历史高位。此后,鬼怒川温泉住宿人数逐步回落,至1999年降至约237.3万人次。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数据属于旧藤原町不同温泉地的历史统计,与2006年后日光市藤原地区的旅游统计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不宜直接拼接比较。[3]
从经营机制看,日本经济环境变化、企业团体旅行需求收缩以及旅游消费方式日趋多元化,共同对传统大型温泉酒店形成了调整压力。对于长期依赖旅行社组织团体客源的酒店而言,其客房、宴会厅、集中餐饮和公共浴场等设施,往往按照较大规模、集中到访的接待需求进行配置。当客源逐步向个人及小规模旅行转移时,原有设施的使用效率可能随之下降,而建筑维护、设备运行及相关融资成本却难以同步压缩。与此同时,适应新客源所需的客房改造、餐饮服务调整和设施升级,又可能产生新的资本支出。因此,旅游需求结构的变化,不仅影响酒店当期经营收入,也可能进一步削弱存量资产的经济性和持续投入能力。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机制主要反映特定经营模式与市场需求之间的适配问题,并不意味着地区整体旅游需求持续下降,也不能据此推断所有酒店均面临相同的经营结果。
这一调整过程可以从具体企业的公开重组材料中得到印证。日本厚生劳动省与国土交通省于2005年认定的鬼怒川Grand Hotel事业重组计划指出,该企业此前主要依赖旅行社组织的企业团体游客,泡沫经济时期形成的较大规模设备投资与后续需求下降共同造成经营和债务压力。由于既有债务占用资金,企业一度难以安排适应新客源所需的改造投入;重组方案因而同时涉及金融债务调整、资本补充,以及客房与独立餐饮空间改造,经营重点由团体客向个人及小规模旅客扩展。该案例反映的是某一企业的资产与负债调整机制,不应据此推断当地全部旅馆具有相同的财务状况。[4]
由此可见,鬼怒川案例所揭示的核心问题,并非历史上建设大型酒店必然缺乏合理性,而是旅游需求可以较快改变,住宿设施的建筑结构、固定运营成本和既有融资安排却难以同步调整。当需求不再匹配原有供给模式时,经营者需要在继续运营、改造转型、资产出售或退出之间重新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资本开支与处置成本。沿河谷仍有部分停业建筑留存,提示资产停止产生经营收入并不等于退出成本已经消失;但具体建筑停业的原因和债务责任仍须逐项核实,私人旅馆的商业负债亦不能直接归为地方政府债务。这种存量资产调整的时间差,构成下文分析区域旅游恢复与旧资产并存现象的基础。
1.2 旧资产沉淀与旅游需求恢复,可以同时发生
但如果据此将鬼怒川简单描写成一个持续衰退、失去旅游吸引力的地区,也同样不准确。日光市发布的2025年旅游调查显示,在统计范围更广的藤原地区,2025年观光入込数约150.23万人次,与2024年的150.42万人次相比微降约0.1%;住宿数则从约154.32万增加至166.67万,增长约8.0%。应当强调,藤原地区不等于鬼怒川温泉街,统计范围与1993年鬼怒川温泉单一区域的住宿游客口径亦不一致,因而不能把两个年份的数据直接连接为一条长期增减曲线。[5]
藤原地区旅游到访与住宿人数:20年变化
疫情前后的需求走势并不一致:到访人数低于此前常见水平,住宿人数则在近年持续恢复。
查看2006—2025年逐年原始数据
| 年份 | 旅游到访(万人次) | 旅游住宿(万人次) |
|---|---|---|
| 2006 | 201.20 | 194.77 |
| 2007 | 230.09 | 201.44 |
| 2008 | 228.93 | 195.02 |
| 2009 | 222.89 | 177.64 |
| 2010 | 237.34 | 187.54 |
| 2011 | 172.84 | 148.94 |
| 2012 | 175.14 | 179.55 |
| 2013 | 180.45 | 173.74 |
| 2014 | 198.46 | 172.82 |
| 2015 | 200.78 | 167.66 |
| 2016 | 199.74 | 175.55 |
| 2017 | 233.52 | 185.09 |
| 2018 | 232.99 | 180.41 |
| 2019 | 225.79 | 176.61 |
| 2020 | 147.23 | 104.08 |
| 2021 | 119.09 | 85.29 |
| 2022 | 150.95 | 126.95 |
| 2023 | 155.66 | 144.65 |
| 2024 | 150.42 | 154.32 |
| 2025 | 150.23 | 166.67 |
NIKKO / 2024—2025
日光市藤原地区旅游需求出现分化
来源:日光市2025年观光统计。藤原地区≠鬼怒川温泉单一区域;与1993年数据不可直接比较。
这一组数据使鬼怒川的研究价值更加突出。一个地区可能同时存在停业多年的大型旅馆和经营状况改善的住宿设施:旧资产的经济性下降,不意味着所有旅游需求都在消失;区域客流恢复,也不意味着过去建设的每一座建筑都能重新取得足够的使用价值。游客可能选择不同价位、不同规模、不同服务模式的住宿产品,存量资产的价值因而发生分化。
对城市更新研究而言,这意味着不能仅凭地区人口或游客总量判断所有设施的命运。更应关注需求由哪些项目承接,哪些建筑能够通过改造适应新市场,哪些资产即使继续修缮也难以覆盖运营成本。只有把区域总体需求和单项资产的使用效率分开,才能避免把“更新需求”误写成“全部旧资产都值得再次投资”。
1.3 日光市的答案并不是把每一项旧设施原样翻新
私人酒店可以按照投资人的收益判断选择经营、出售或退出,公共设施却不能完全遵循同一逻辑。道路、公共活动空间及居民服务设施承担的功能,不一定能够由收费收入直接衡量;与此同时,公共部门也不能无限承担所有历史设施的维护责任。日光市《公共设施管理计划》因此把人口趋势、财政承载能力和存量设施配置放在一起考虑,提出通过设施整合、功能调整、延寿改造及规模适正化,避免把不必要的更新负担推给后代。其政策出发点不是简单削减服务,而是在有限财力下保留真正需要的公共功能。[6]
这种治理思路也体现在具体的站前再开发计划中。日光市于2026年2月制定鬼怒川温泉站前再整备基本计划,并于同年9月30日公布站前复合设施整备运营项目的实施方针及要求水准书草案,拟重新组织车站周边面向居民和游客的交流、服务功能。根据当时公开方案,项目采用DBO(设计—建设—运营)方式:公共部门负责筹措建设资金,民间参与方承担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等工作。这与由民间资本整体筹资的狭义PFI项目不同,也不能据此认为政府建设负担已经消失;截至本报告日期,项目尚处在实施准备阶段,经营成效仍有待观察。[7][8]
这一安排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采用了某种模式名称,而是其重新划分了责任:公共部门先确定确有必要保留和提供的功能,再通过项目设计和运营组织寻求效率改善。即使建设资金仍由政府承担,也可以通过更清楚的目标、服务要求和风险分工,减少过去那种“建成以后再考虑如何使用”的决策惯性。当然,DBO本身并不能保证财务可持续,仍要持续审查项目总成本、长期运营费用以及服务使用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存量治理的关键决策事实上早于融资安排:在决定“用什么资金修”之前,先要回答“是否仍要按原样修”。对具有明确公共必要性的设施,治理重点是保留服务、优化功能和控制全生命周期成本;对可市场化提供的功能,应让真实需求和经营收入接受检验;对已丧失主要用途的资产,则有必要比较退出、拆除与用途转换的成本。更新并不天然优于退出,保留也不天然优于整合。
1.4 鬼怒川给予中国研究的,不是债务类比,而是决策次序
从信用研究角度看,鬼怒川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边界提醒:停业旅馆主要涉及私人资产和商业经营风险,日光市的公共设施计划涉及地方公共支出,两者不能混同;日本地方公共财政制度也不能直接映射为中国城投平台的融资与担保关系。真正可以比较的是更基本的决策次序:需求判断—资产选择—成本测算—责任划分—融资安排。 把这一顺序颠倒过来,先寻找融资额度再确定项目规模,容易让存量更新重新走向增量扩张。
将视角转回中国,这套分析顺序尤其有现实意义。过去的城市建设往往着重解决道路不够、管网不足、公共服务覆盖不全等问题;进入存量阶段后,城市还需要回答哪些服务必须继续扩张,哪些应当改善质量,哪些可以共享、合并乃至退出。更复杂的是,中国许多公共资产与地方财政、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紧密联系。因而,鬼怒川提出的是资产治理的问题,而中国城市更新还必须在这一问题之上叠加严格的债务制度与企业偿债分析。
二、从鬼怒川回到中国:城市更新不是再建一遍城市
2.1 中国为什么会出现一轮较长的存量更新窗口
如果说鬼怒川提醒我们关注上一轮繁荣留下了什么,那么中国城市更新首先需要回答:本轮有待维护和改造的存量设施,主要形成于何时?中国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并非始于单一政策时点。1998年积极财政政策推动交通、水利、市政等领域投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扩大内需政策进一步提高建设强度。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公布的安排显示,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底约4万亿元投资计划中,约1.5万亿元拟投向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城市电网改造。[9][10]
两轮建设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早期投资更多体现补齐基础设施短板,随后城镇化、交通网络扩张和新区开发推动了更复杂的资产体系形成。一个城市后来需要管理的,已经不只是几条道路或某一座车站,而是同时包含土建主体、机电系统、供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空间的长期资产组合。它们建设时各有不同融资来源,投运后又可能分别由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公司或城投企业管理。这种分散的权属和责任结构,为未来更新增加了制度难度。
但仅凭某一年固定资产投资较高,不能推导出若干年后必然出现对应的全国翻新高峰。建设支出发生的年份未必是资产投运年份,同一条地铁线路中,车站土建、车辆、信号、供电与消防系统也可能在不同年份进入更新期。更稳妥的判断是:2000年代后期至2010年代陆续建成的一批基础设施,将在2020年代后期至2040年代面临不同程度的设备替换、重大维修与功能性改造。 这是一段需要重点研究的潜在支出窗口,而不是已经由实际数据证明的统一更新峰值。
要进一步估计财政影响,必须识别设施的具体投运时间、技术状态、实际使用强度和既往维护记录,并区分“到期必须更换”与“可以延寿使用”。否则,研究容易因简单套用20年或25年的周期,把原本分散发生的支出人为堆积到某一个年份。
INVESTMENT COHORT / SCENARIO
历史建设队列与潜在更新窗口
时间窗口仅是情景示意,非全国资本开支金额预测;土建与机电等资产更新周期不同。
资产类别的差异同样重要。道路铺装与机电系统可能在10—20年内经历多次大修,轨道交通车辆、信号及供电系统可能在15—30年范围内陆续更新,而桥梁与隧道主体结构的使用寿命一般更长;给排水管网则取决于管材、埋设环境、漏损情况和安全标准。上述时间只是用于构建压力测试的参考区间,并非适用于所有项目的强制报废年限。对城投企业而言,真正影响现金流的是未来哪一年须实际支付多少维修和更新资金,而非账面固定资产简单达到某个年龄。
2.2 中国城市更新有两项截然不同的任务
从资产选择的角度看,中国城市更新至少包含两种性质不同、却经常被归在同一政策口径下的任务。第一种是保障基本安全与公共服务:地下管网、排水防涝、燃气系统、桥梁结构、老旧小区消防等设施即使没有直接收费收入,其失修代价也可能体现在公共安全与服务中断上。因此,判断是否更新不能只看短期财务回报,还要考虑风险后果与最低服务要求。
第二种是适应变化后的城市需求:低效产业园、闲置公共建筑、部分商业空间和利用率偏低的公共设施,其功能不一定仍符合今天的人口和产业结构。对此,延续旧有体量未必合理。通过转用途、合并功能、缩减建设规模甚至退出部分设施,可能比再次投入大量建设资金更符合长期公共利益。两种任务的区别在于,前者首先回答“不能不做什么”,后者首先回答“是否还应按原方式做”。
2025年5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将城市体检、公共安全、设施改造、功能完善与可持续实施机制放在同一政策框架下,并强调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防止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11] 这意味着,城市更新不能简单理解为过去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二轮复制。衡量项目成效的标准,应更多体现为服务质量、设施安全、利用效率及财政可持续性,而不只是新增投资额和建成面积。
在实际决策中,可以沿“公共必要性”和“未来需求”两个维度审视存量项目:两者均较高的,更新重点在于提升质量与安全;公共必要性高但需求下降的,应保留底线服务并尽可能整合设施;公共必要性相对低而市场需求较强的,可考虑由市场主体主导改造;两者均不足的,则应认真评估退出和处置。下表是分析框架,不意味着四个象限可以完全通过某个统一分数机械划分。
| 未来需求与公共必要性 | 公共必要性高 | 公共必要性相对低 |
|---|---|---|
| 实际需求较高 | 优先维护、提质、安全更新;依法落实预算 | 引入市场经营,强调现金流与投资回报 |
| 实际需求较低 | 保底服务、整合网点、缩容或技术改造 | 功能转换、资产处置、退出,防止无效翻新 |
这张表将鬼怒川与中国城市更新联系了起来。两者的经济共同点不是“都曾建造大型设施”,而是在需求变化后,资产管理必须从追求规模转向选择功能。只有项目必要性得到确认,后续的融资规模、投资期限以及是否由财政支持,才有可以检验的基础。
2.3 更新成本并非只有建设投资,也包括不更新的成本
在确定哪些资产应当保留之后,第二个问题才是成本。所谓基础设施的“第二张账单”,不能简单等同于把历史投资额重新支付一次。日常运营费用、常规养护、大修和系统替换、功能性改造以及新增扩建应当分别核算。日常养护可能已计入运营成本,重大更新则往往具有集中发生、金额较大的特征;若把折旧额、常规维修与同一笔重大更新重复计算,就可能明显夸大未来压力。
也不能只把工程支出看作成本,而忽略不更新的代价。对公共安全关键设施,长期拖延维护可能引发故障、紧急抢修、服务中断,甚至显著更高的社会损失。对使用率持续偏低的设施,反复延寿则可能延续低效运营。因此,成本比较至少应同时考虑“继续使用并更新”“调整功能后更新”和“有序退出”三条路径。
因此,信用研究中更有意义的指标,不是一个地区全部基础设施的重置价值,而是:
未来尚未覆盖的必要更新现金缺口 = 预计不可推迟的更新现金支出 − 已积累的可用更新储备 − 已落实且可使用的专项资金及合法预算安排。
这里的关键词是“必要”“现金”和“已落实”。历史投资沉淀不代表都要原样翻新;账面折旧不等于同期现金支付;尚未到位的潜在补贴也不能直接当作确定资金来源。更重要的是,这一缺口首先是一种经济上的未来支出压力,不能直接加到法定政府债务余额之上。只有进一步查明承担主体、付款义务和融资来源,才能判断它最终会影响政府预算、平台现金流还是具体项目公司的偿债能力。
三、城市更新的真正难题:谁来支付第二张账单
3.1 “项目需要花钱”与“地方政府必须偿债”之间仍有法律边界
从城市更新走向城投债分析,首先必须处理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决定全部后续结论的问题:工程费用由谁支付,最终风险由谁承担? 同一类排水管网,可能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也可能属于国有水务企业资产;同一座公共停车设施,可能由平台受托代建,也可能由企业自行投资并依靠收费回收成本。项目都需要资本开支,并不意味着财政和企业承担的是同一种债务。
依法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专项债属于法定政府债务;需要甄别和化解的历史隐性债务有其特定监管边界;城投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银行贷款,则首先表现为企业自身的债权债务关系。地方公共项目可能伴随预算支付、资本金注入或合法公共服务补偿,但不能从项目公益属性推导出政府对企业债务负有当然、无条件的法定偿付义务。如果不先厘清这一点,所谓“城市更新将增加地方政府债务”的结论就容易混淆三个不同层次。
制度边界从2014年起持续明确。国发〔2014〕43号文与新预算法确立了地方政府规范举债、债务预算管理以及政府与企业债务区分的重要框架。2017年财预〔2017〕50号继续约束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财预〔2017〕87号针对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的做法提出限制。[12][13][14] 其共同逻辑是:公益性需求可以构成财政支出的理由,却不能成为绕开预算约束、通过平台变相举债的理由。某项更新工程即使迫切,也仍需要明确其实施主体、真实交易和合规的资金安排。
3.2 2024年后的化债政策缓解了一张旧账,但没有替资产建立更新储备
在存量风险处置方面,2024年公布的化债政策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金安排:2024—2026年新增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用于置换符合条件的存量隐性债务,并从2024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8000亿元新增专项债额度用于化债,合计为10万亿元的直接化债资源。[15] 这一政策的直接作用,是为符合范围的历史债务提供更低成本、更长期限的处置工具,缓解短期集中偿还压力;但其适用范围仍受到债务甄别和制度规定限制,不能据此认定所有城投债务都将被地方政府接管。
化债的短期信用改善不应被低估:期限拉长、融资成本下降以及部分流动性压力的转移,都会为地方财政和有关企业争取调整时间。然而,债务工具变化并不会改变资产的工程状态。桥梁的伸缩缝仍需更换,轨交的信号和供电系统仍需更新,老旧管网也仍然面对安全和功能约束。因而,化债主要处理历史融资安排,城市更新则面向未来实际资本开支。如果后者缺少稳定的支付机制,前一阶段释放的财政空间可能在随后又被维护更新支出占用。
这一点也意味着城市更新不必然削弱化债成果。通过及时退出低效资产、降低日常运营损耗、把刚性更新项目纳入真实预算,反而有可能把一次性的债务纾困转化为长期的财政修复。关键差别在于,化债之后的财政和企业行为究竟重新走向扩张,还是更加审慎地管理存量。
财政资金对城市更新的支持同样有明确边界。2026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文件,将城市财力与更新投入匹配、债务风险可控以及防范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列为重要约束,并要求避免相关中央资金重复申报。[16] 这表明政策并不否认更新的必要性,而是要求在项目选择和资金组织阶段就考虑财政可承受性。对城投研究而言,“项目符合城市更新方向”与“企业未来能够获得确定的政府现金支持”,仍是两个需要分别证明的命题。
3.3 更新资金可以多元化,但不能假设所有钱都可以互相替代
更新资金并非只有财政拨款与平台借款两种选择,但不同渠道具有明确的适用边界。对非收费、但必须维持的公益性设施,应首先研究预算安排和依法可以使用的政府资金;对于能稳定形成收费的设施,才有条件讨论经营收入、商业贷款或资本市场工具;对已经成熟的经营资产,资产盘活或公募REITs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回收沉淀资本。反过来说,缺乏可持续收入的设施并不会因为更换融资工具名称,就自动取得商业偿债能力。
| 资金安排 | 更适合的更新支出 | 关键限制 |
|---|---|---|
| 一般公共预算、合法公共服务补偿 | 非收费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及运营维护 | 必须纳入预算,依赖地方可用财力及支付时点 |
| 合规地方专项债 | 符合政策投向、收益及偿债安排的资本性项目 | 不能把日常运营亏损普遍转为专项债投资 |
| 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补助 | 符合政策范围的安全改造、重大更新等 | 项目适格和申报条件明确,不应重复申请 |
| 公用事业收费、企业经营收入 | 水务、收费交通、园区等部分可收费项目 | 受价格管制、用户规模及真实回款制约 |
| 企业银行贷款、公司债券、REITs | 有商业可持续性或成熟现金流的资产 | 不能以隐性政府担保替代项目真实偿债能力 |
| 资产整合、退出与用途转换 | 使用价值下降、重复配置的非核心资产 | 产权、抵押、退出与公共服务衔接成本不可忽略 |
把资金工具逐项列出后,更容易看清鬼怒川案例与中国地方债务制度之间真正的交汇点:两个制度环境并不相同,但都要求公共部门说明为什么继续保留某项资产、它将提供什么服务、全生命周期由谁负担成本。融资安排应该服务于已经论证的资产选择,而不是反过来由可获得的资金决定更新规模。 从这个角度看,存量治理能力实际上会成为地方信用分析的一项长期变量。
四、从城市更新传导到城投债:风险如何真正发生
4.1 城投不是城市更新的统一融资者,信用分析需要逐层穿透
此前的讨论说明了基础设施为什么需要更新、为何不能一律翻新,以及财政能够使用哪些资金渠道。但对于城投债投资人而言,问题最终仍须回到发行人本身:哪些资产列在企业账上,哪些维护责任已经由合同确定,又有哪些支出需要依靠财政实际付款?
在中国,一些园区、道路、停车设施、管网和轨道交通项目确由地方国有企业承担投资、运营、代建或维护工作。但城投企业并不是城市更新的统一融资主体;即使属于同一地区,平台之间的资产结构和政府业务关系也可能非常不同。对于代建平台,主要风险可能是财政结算与回款时点;对于持有重资产、低收费设施的平台,则可能是项目现金流难以覆盖必要资本开支;对于成熟公用事业企业,其收费机制和更新准备金可能缓冲支出波动。因此,需要同时穿透资产权属、维修责任、财政支付安排及资金到账记录,而不能仅依据企业名称或行政层级推断风险。
从项目压力传导到债券信用,至少需要连续跨过四个关口。首先,存在一项经工程状态和投运年限证实、在研究期内难以推迟的重大更新;其次,该项更新费用确实应由所研究的发行人承担;再次,企业现有收费、现金储备、专项资金和已落实预算不足以完全覆盖;最后,尚未覆盖的现金缺口与当期或未来的债券、银行贷款等偿还需求发生时间重叠。只有这条证据链逐步成立,才可能得出更新资本开支正在压缩偿债安全边际的结论。
4.2 三种路径产生不同的城投债结果
第一条是发行人自身的现金流路径。当企业实际持有或运营的设施进入集中更新期,而项目收费不足以覆盖资本开支时,更新支出就会直接减少可用于偿还利息和本金的现金。若企业此前建立了更新储备,或者收费机制能够合理反映服务成本,支出可能被平稳消化;只有在短期债务集中、备用流动性不足时,才更可能演变为流动性风险。
第二条是财政预算与回款路径。部分项目具有明确公共服务属性,企业的经营现金流依赖政府依法提供的补偿、服务购买或资本性支持。问题有时并不是完全没有财政支付依据,而是预算安排、项目验收、结算确认和实际拨付之间存在时间差。若企业不断增加应收款,却无法及时变现,账面利润和实际偿债现金便可能背离。因此,研究不仅要读合同条款,更要观察近年财政款项的实际到账记录。
第三条是区域财政资源竞争路径。某座由其他主体建设和持有的公共设施,即使并未把债务直接转移给城投,也可能因为需要持续的财政补贴或更新资本金,占用当地有限的可统筹财力。如果同一财政预算还承担多个平台的合法补助和建设结算任务,新增支出可能削弱其对个别平台的支持余量。不过,这种间接影响必须通过预算变化、补贴兑现和资金安排予以核实,不能简单由“同处一个行政区域”推断政府支持已经下降。
4.3 资产和运营属性,比简单按行政层级划分更能识别更新风险
不同业务平台对更新风险的敏感度,也不宜只按照省、市、区县级别排序。水务、燃气、供热和污水处理企业,应重点考察设施安全更新的刚性,以及收费价格、成本传导和欠费情况;轨交企业的关键在于车辆、信号、供电等子系统更新,以及长期运营补偿安排是否稳定;园区开发与综合建设企业,则更需要关注出租率不足、财政结算延迟、在建项目沉淀与老旧资产改造之间的资金竞争。相反,一家拥有稳定收费收入、明确更新计划且提前积累储备的企业,即使资产使用年限增加,也未必导致信用状况恶化。
分析还要与债券期限相匹配。针对未来3—5年的偿付安全,应优先核查现有现金、短期债务、银行授信、财政款到账及当期不可推迟的资本开支;评估5—15年的中长期信用,则应提高投运年份、设备更换计划、人口需求、收费机制和财政长期承诺的权重。资产更新对短券和长券的作用路径不同,用同一个“老化程度”标签一概判断信用利差,难以得到可靠结论。
4.4 一个简化测算说明:风险来自未覆盖的现金缺口,而非资产年龄本身
可以用一个简化情景说明上述机制。假设某公共服务平台在支付日常经营与常规养护后,每年有8亿元现金可用于偿债,同期需支付本金和利息合计7亿元,则原有现金覆盖倍数约为1.14倍。如果某批设备进入更新期,每年新增4亿元不可推迟的大修及更换支出,而企业没有可用更新储备,也尚未落实外部资金,扣除后可供偿债现金降至4亿元,覆盖倍数便下降为约0.57倍。所有金额均为示意参数,既不对应某家城投企业,也不代表城投债市场的平均水平。
这里真正影响信用判断的,不是设备已经使用多少年,而是这4亿元是否需要在当期由发行人自行拿出,以及是否有真实、可兑现的覆盖来源。若企业早已准备更新资金,或财政合法预算能够按时拨付,偿债覆盖率未必受到同等冲击;若资金安排不确定、财政应收款回收缓慢而再融资空间有限,更新支出才可能成为信用恶化的催化因素。换言之,宏观层面的更新需求只有落到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到期债务表和资金安排表上,才能成为债券研究中的可验证风险。
五、研究的现实边界:从资产年龄转向可观察的资金压力
前面的分析容易引出一个看似自然的想法:既然不同年代建成的设施会陆续进入维修和更新阶段,是否可以据此计算各地的“基础设施年龄”,并进一步判断城投债风险?从理论上看,这一思路有吸引力;但在现有公开信息条件下,将其转化为覆盖全国的定量指标,可能并不现实。资产年龄适合提示需要关注的长期问题,却不足以独立决定一项资产何时更新,更不能直接推算城投企业的偿债压力。
首先,基础设施资产的产权、管理和投资责任高度分散。有的设施在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名下,有的由专业公用事业公司持有,部分由城投代建、运营或管理。即使能够追溯建设年份,也未必能判断谁将支付下一轮更新费用。其次,同一项目内部的土建、设备和附属系统存在不同维护周期,既往维修还可能延长使用年限。最后,企业年报中的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和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并不按“新建”与“翻新”充分分拆。以账面年限推算未来现金开支,容易得到貌似精确、实则难以验证的结果。
因此,本文更倾向于把“资产年龄”保留为一种解释长期资本开支为何可能增加的研究线索,而不将其包装成现阶段已经可以规模化计算的评级因子。对城投债而言,当前能够落地的工作是观察已有信息是否呈现出同一方向的变化:一方面,项目是否出现明确的老化治理、设备替换或功能改造计划;另一方面,相关企业是否同时面临较大的投资付款、财政回款延迟和债务到期压力。这些事实比估计某地所有资产的平均年龄,更接近债券信用研究所需要的证据。
| 观察层面 | 较容易取得的公开信息 | 应如何理解 |
|---|---|---|
| 城市与项目 |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老旧管网及设施改造计划、项目招标与预算公告 | 识别已有明确安排的更新项目;不把规划总投资全部视为当年应付款 |
| 城投企业 | 年报购建长期资产现金支出、在建工程变化、重大工程公告及未来投资计划 | 观察资本开支压力;不能把全部投资现金流直接当作更新费用 |
| 财政支付 | 已公布的财政预算、专项债项目披露、政府补助及相关款项到账情况 | 判断资金来源与兑现情况;不把政策支持意向等同于确定的财政承诺 |
| 债券偿付 | 债券及借款到期安排、货币资金、受限资金、授信余额及现金流 | 判断新增资本开支是否挤压同期偿债资金,而非从资产老化直接推断违约 |
由此,研究重点也应有所收缩。与其试图估算未来十年全国城投需要多少更新资金,不如选择资料相对完整的水务、轨交或城市运营企业开展少量案例复核:先确认某项实际公告的重大更新是否属于其责任,再核对企业计划投入、已落实资金和偿债安排,最后追踪实施后的现金流变化。如果公开文件不能回答“项目是否确实需要更新”和“钱由谁出”,就应把这一点如实列为信息限制,而不是通过平均寿命或假定比例填补空白。
在现阶段,这种研究不必以提出新的风险评分、全国排名或者债券利差回归结果为目标。它所能提供的增量价值,是提醒投资者在传统债务率、现金短债比和财政支持分析之外,留意尚未充分体现在债务余额中的长期资本开支义务。当明确的更新任务、未落实的资金和集中的偿债安排同时出现时,更新压力才具备可进一步核查的信用含义;否则,它更适合作为中长期观察事项,而不宜据此给某只城投债作负面判断。
六、结论:城市更新的难题首先是资产选择,其次才是融资
鬼怒川的存量资产调整,展示了一个并不罕见、却容易在建设热潮中被忽略的经济规律:固定资产依据当期人口、产业与消费需求建成,其使用和维护却会延续到需求结构已经改变的未来。 一部分资产仍然能够通过改造继续创造价值,另一部分即使已经失去经营用途,退出和处置也可能付出成本;公共设施更需要在服务必要性与财政承受力之间持续作出选择。这种选择不是财务技术问题的附属环节,而是城市更新的起点。
把这一视角用于中国,首先应认识到2008年后形成的大量基础设施正逐步进入不同的维修与更新阶段。其部分机电、管网和配套系统可能在未来十年至二十年产生持续支出需求,但不同资产的年龄、技术状态和实际需要差异很大。缺乏项目台账和维护数据时,无法负责任地宣布某一年是全国统一的更新高峰。更重要的是,城市更新的政策支持与地方政府债务纪律同时存在:有公共服务需求,并不意味着可以绕开预算约束形成新的隐性债务。
由此,对城投债形成的核心启示是:研究必须从“地区建了多少资产”推进到“谁承担更新支出、资金是否落实、何时与债务偿还发生冲突”。当刚性更新资本开支上升,而项目收费、预算支付和可动用融资又不足以覆盖时,城投企业的现金安全边际可能下降;当更新能够改善运营效率、推动低效资产退出,并伴随明确、持续的合法资金安排时,它也可能提高平台资产质量,甚至改善长期信用表现。资产老化本身既不是违约原因,也不是风险可以被忽略的理由。
因此,本文最终关注的不是一种简单的“下一轮大基建债务风险”叙事,而是存量时代地方财政与城投企业能否建立新的治理顺序:先决定什么值得留下,再决定怎样更新,随后明确谁来支付、以何种现金流支付。 鬼怒川说明了需求变化时资产选择的重要性;中国城市更新和地方债务政策则决定,这种选择能否在真实预算和企业财务上落实。对城投债而言,未来信用分化的一个值得跟踪的来源,正是地区与企业管理既有公共资产、控制长期资本开支并兑现合法支付安排的能力。
研究限制与资料来源
研究限制: 本文为机制性专题研究,不是对中国基础设施更新投资绝对额或城投违约概率的计量预测。鬼怒川私人旅馆的经营风险不等同于日本地方政府债务;日本公共设施管理模式与中国城投制度不能机械类比。文中更新年限、情景数据及定性判断须经项目级证据补充后才可用于具体证券信用结论。当前公开数据不足以建立全国统一的基础设施资产年龄数据库,本文亦未据此进行省际风险排名、融资缺口总量估算或债券利差的因果识别。
[1] 日本日光市《鬼怒川温泉の紹介》:温泉地沿革、1927年更名及1929年后旅馆建设(原始链接)
[2] 益子輝男、為国孝敏、中川三朗(1997),《战后东武铁路与日光、鬼怒川地区旅游发展的历史考察》,《土木史研究》第17卷,第495—500页(原始链接)
[3] 日本中小企业诊断协会栃木县支部《栃木县内主要观光地活性化战略调查研究报告》(2004年度,引用旧藤原町1992—2003年鬼怒川及川治温泉住宿数据)(历史统计原表);另参见埼玉学园大学机构知识库关于鬼怒川温泉旅馆发展与地方金融的历史研究(相关研究)。
[4] 日本厚生劳动省、国土交通省(2005年5月19日),《鬼怒川Grand Hotel事业重组计划的认定》,涉及企业团体游客减少、历史设备投资和经营转型(原始链接)
[5] 日光市《2025年观光客入込数・宿泊数调查》(原始链接)
[6] 日光市《公共施設マネジメント計画》及公共设施适正化工作(原始链接)
[7] 日光市《鬼怒川温泉駅前再整備基本計画》(2026年2月)(原始链接)
[8] 日光市《鬼怒川温泉駅前複合施設整備・運営事業实施方针》(2026年9月30日)(原始链接)
[9] 国家统计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辉煌成就》(原始链接)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4万亿元投资的重点投向和资金测算》(原始链接)
[11] 中办、国办《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2025年5月2日)(原始链接)
[1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原始链接)
[13] 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原始链接)
[14]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原始链接)
[15] 财政部《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化债政策概述)(原始链接)
[16]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2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6〕14号)(原始链接)